男子駕車碾壓拖拽妻子致死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作者:休閑 來源:熱點 瀏覽: 【大 中 小】 發布時間:2025-12-20 01:56:57 評論數:
男子駕車碾壓拖拽妻子8.5米致死案一審宣判,男駕被告人張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車碾處事發前一晚,壓拖張某和幹某因離婚、拽妻致死致人罪判請保姆、案審債務等問題爭吵。宣判刑年2025年12月9日,被告受害人幹某父親接受采訪時表示:“當天我女婿出門的人張時候跟我叫,讓我把女兒看好,某犯不看好今天要出大事。過失事發後,死亡我看他沒有死去妻子的期徒痛苦,沒什麼感覺,男駕我跑下去(找女兒)的車碾處時候,他好像還有冷笑的壓拖動作。”
大皖新聞此前曾報道,2021年3月,29歲的幹某在地下車庫遭丈夫張某碾軋並拖拽8.5米後死亡,後張某被警方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同年10月,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向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張某因疏忽大意造成妻子死亡,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大皖新聞記者從起訴書上看到,檢方指控的罪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檢方指控2021年3月6日7時許,張某在家因瑣事與妻子幹婷發生爭吵,後幹婷離家外出。幾分鍾後,張某至地下停車場駕駛車輛時,因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將妻子幹婷碾軋拖拽約8.5米後停車,並撥打110報警、120急救中心電話,後幹婷經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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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某父親看著女兒的遺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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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先生和妻子拿卷尺示意車輛痕跡長度
事件回顧
湖北武漢“男子駕車碾壓拖拽妻子致死案” 在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傳票顯示,案由係“過失致人死亡罪”,庭審時間是2024年1月9日9時至1月11日18時。
2024年1月11日晚上,澎湃新聞從被害人幹婷(化名)一方的代理王律師處獲悉,此次開庭,幹婷的父母及代理律師、被告人張某及辯護律師均出庭。當前,庭審已進行到第三日,對於是否重新進行屍體鑒定成爭議焦點,他們正等待法院最終的請示結果。
王律師表示,重新進行屍體鑒定將影響案件 的定性,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是“過失”還是“故意”。 目前,庭審尚未結束。
此前,因幹婷和張某生前夫妻關係不和,以及8米多的拖行距離等因素,幹婷的家屬一直不認可張某“過失致人死亡”的罪名,希望法院能還他們一個真相。
被害人代理律師:
要求重新屍體鑒定,或將影響案件定性
2024年1月9日至1月11日,“男子駕車碾壓拖拽妻子致死案”在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當前,庭審就案件指控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
幹婷一方的代理王律師介紹,在庭審的第二日,此案的相關證人、屍檢鑒定人以及法醫專家輔助人出庭作了陳述,庭審形式是進行的比較完整。庭審上,此案的偵查人員表示他們在案發第一時間做了完整現場勘驗工作,包括涉事車輛、地麵拖拽痕跡鑒定、其他車輛行車記錄儀等。“但這些都沒有在卷(宗)裏呈現。”王律師稱,這涉及隱秘證據排除,他們認為對於被告人犯罪行為屬於“過失”還是“故意”並未查明,但此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是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庭審中,被告人張某認罪,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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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涉事車輛(資料圖)
王律師稱,關於事發現場發生了什麼樣的碰撞以及什麼情況下發生了拖拽8.5米的行為,到目前為止是沒有一個科學性、客觀的證據。對於被害人幹婷係“機械性窒息死亡”的結論,現場人員均無異議;但對於幹婷身上的傷情哪些是碾壓傷、擠壓傷,兩位法醫專家出現了不一致的意見,雙方進行了辯論,其中一名法醫專家的意見係“不能排除扼頸所致,主要屬於擠壓傷”。
因屍檢鑒定人以及專家輔助人方麵存在同師門的利害關係,或存在袒護情況。他們認為當前的“屍檢報告”屬於非法證據,應該進行排除。對此,他們請求法院申請湖北以外權威機構重新進行屍體鑒定,當庭被法院駁回,公訴機關及被告人亦提出反對意見。
幹婷的母親得知請求被駁回後,情緒一度失控。王律師認為,重新做屍檢鑒定是對幹婷如何機械性窒息死亡、成傷機製的一個確認,這將影響案件的定性,被告人是“過失”還是“故意”行為。“我們要的隻是一個最科學的試圖去接近真相、還原真相的一個認定。”目前,此案庭審尚未結束,他們在等待法院關於重新屍檢的最終請示結果。
死者家屬曾委托機構書證審查:
不排除被人扼頸窒息
三年前,2021年3月,在武漢某小區內,女子幹婷在地下停車場被丈夫張某開車碾壓拖拽8.5米致死,張某被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向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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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視頻裏一男子於2021年3月6日7點26分走出地下車庫,經受害人家屬辨認,該男子為張某
武漢江岸區檢察院起訴書顯示,2021年3月6日7時許,張某在居所內與妻子幹婷發生爭吵,後幹婷先行離家外出。幾分鍾後,張某至小區地下停車場駕車時,“因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將妻子幹婷碾壓拖拽約8.5米後停車”,並撥打110、120,後幹婷經搶救無效死亡。張某於案發後報警,未逃離現場,後由公安人員依法傳喚至派出所。張某3月7日被刑事拘留,3月19日被批捕。
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分局於當年3月23日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經聘請有關人員對死者屍體鑒定,死者係因頸部、胸部、腹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與肝髒、大網膜破裂失血而死亡。同年4月,江岸區分局對涉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狀況鑒定,經鑒定,車輛製動、轉向、照明和信號裝置均符合安全技術條件。
該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於5月19日向江岸區檢察院移送起訴。後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江岸區檢察院分別於2021年6月18日、2021年8月12日兩次退回警方補充偵查,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分局補充偵查完畢後分別於2021年7月14日、2021年9月10日移送起訴。
江岸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幹婷方家屬此前告訴澎湃新聞,幹婷和張某除了在案發當日發生過爭吵外,實際上那段時間二人正準備離婚。
幹婷和王某生前不和的夫妻關係以及8米多的拖行距離等因素,讓幹婷父母懷疑,張某的行為並非“過失”而是故意,幹婷父母希望法院能還他們一個真相。
該案曾於2023年1月4日上午在武漢江岸區法院一審開庭,後因幹婷方一名新增的委托代理律師未獲充分閱卷時間等原因,幹婷方提出延期開庭,獲得法院允許。
2023年1月6日,家屬代理律師委托北京雲智科鑒諮詢服務中心,對幹婷死亡案件相關的法醫學技術問題進行書證審查論證。該機構1月18日出具的審查意見書稱,幹婷符合機械性窒息死亡;機械性窒息的形成缺乏“車輛碾壓、擠壓”頸部的客觀條件和屍體表現;不能排除幹婷左大腿外側先被撞擊,再被他人扼頸窒息又被車輛擠壓拖拽致肝髒等器官損傷;案件有進一步偵查的必要。該份審查意見書也已交至武漢江岸區法院。時隔一年多,2024年1月9日,武漢江岸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來源: 法治進行時、大皖新聞、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戴麗麗_NN4994